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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盘锦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16日 15:52      浏览: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启动2016-2017年度盘锦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组织

(一)成立盘锦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办法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评审工作,仲裁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贺高红

成 员:贺明峰 李 彤 柳丽芬 于 波 于文谦 岳前进 张凤祥 张嘉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贺明峰

秘 书:周漫红 金婷婷 吕兆峰 单佳佳 宁 靖 王 昱 魏 巍 吴坤国

(二)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部)长任主任,成员不少于7人,应包括研究生导师、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根据要求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评审组织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评审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保密的原则。

公平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各位参评硕士生享有平等的权益,各位评委老师人人平等,并独立、客观地给出评审意见;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利便利;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师生关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二)资助原则

盘锦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作为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补充,仅限二、三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中的二、三等奖助学金资格者(本年度奖助学金动态调整中等级已调整的学生除外)申报;资助期一年,额度分别为3000元/年和7800元/年。

对获资助者实施目标管理,由导师和学院(部)共同设定科研业绩目标,期满经学院(部)考核合格者获全额资助,否则为半额资助。

(三)学院(部)需根据要求,制定本单位适用的、易于操作的评审细则。细则应体现学科特点,综合考虑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业绩、论文开题及中期考核成绩、德育表现等项内容。评审细则面向学院(部)全体师生公布,同时须将电子版报送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评审办法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认真完成导师交付的学习和科研任务;不欠缴学费和住宿费。二年级硕士还须同时满足各学院(部)规定课程(学院根据情况自定)的要求,所学课程成绩均在及格(或合格)以上。

(二)名额分配:根据校区制定的标准统一测算,名额划拨至各学院(部)。

(三)申报及评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科研促进奖学金申报表,连同其它业绩证明材料一并交学院(部)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部)组织答辩,由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以现场投票的方式确定拟资助名单并报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统一公示。

(四)参评业绩起止时间:2014级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接收材料截止日止;2015级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四、异议处理

对评审材料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仲裁。

五、日程安排

2016年12月16日,校区发布通知。

2016年12月16日-22日,学院(部)制定评审细则,同时组织申报及评审,评审前需将细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学院(部)报送评审结果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16:00前,需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2016年12月23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结束后生效。

六、附则

(一)对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者,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获资助研究生应继续协助导师做好科研工作,通过努力达到预期科研目标;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情况,有权申请停发或减发表现较差的研究生的科研促进奖学金。

(三)本方案由盘锦校区研究生科研促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师生全程监督评审过程,也欢迎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427-2631953;联系人:周漫红;办公地点:G01S209;邮箱:zhoumh@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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