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主渠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教师、学生和学院(学部)要共同维护好课堂纪律。
第二章 教师要求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纪律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规范,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四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树立“课程思政”的育人理念,着力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学全过程。
第五条 教师应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要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角色。教师必须做到“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在课堂上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六条 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必须事先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教材、教案等资料要齐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八条 教师上课应提前到达课堂,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遇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教师应采用恰当的方式授课,确保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九条 教师上课时要精神饱满,着装得体,教态端庄。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严以律己,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教室。上课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教学需要除外)。
第十一条 教师应加强课堂组织管理,严格课堂考勤,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学生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要提前到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视为旷课。累计旷课三次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课堂,应着装整洁、衣着得体。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上课时禁止吃东西、随意交谈;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教学需要的除外);不得随意进出课堂。
第十五条 学生要尊重教师,服从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课堂学习任务。
第四章 课堂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学部)要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使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课堂纪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学部)通过领导听课、教育教学咨询组听课和学生调研员课堂情况反馈等方式,对课堂纪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要立即上报教务处。
第五章 课堂纪律处理
第十九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有师德禁行行为的教师,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学生,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2014年)同时废止。
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二○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