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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03月10日 14:59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凡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或因违法乱纪、考核作弊等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经学部(学院)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批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其他

1. 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盘锦校区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2.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对于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定的学位授予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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